承裝承試承修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yè)人員登記表。 申請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guī)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yè)務的業(yè)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承裝承試承修資質合并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高等級。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xù)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業(yè)績。 分立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yè)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